乡居民大病保险(以下简称“大病保险”)是基本**制度的拓展和延伸,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**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,也是我国社会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。大病保险在不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情况下,通过从基本医保从划拨很少量资金,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管理,聚焦大病患者高额费用负担,以避免家庭灾难性费用支出为目标,在基本医保之上对患者合规费用进行再次补偿。大病保险较早由广东湛江从2009年开始探索实践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,阳光保险,2012年,西安保险,国家**等六部委联合出台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。2015年,太平保险,印发《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》,将大病保险制度推向全国。
历经多年发展,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经建立,覆盖全体城乡居民**过10亿人,成为我国多层次**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其中,商业保险机构承保了全国90%以上的大病保险,服务覆盖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的10.6亿人(0.5亿为城镇职工),实现保费收入388.6亿元。大病保险收益面逐年上升,华夏保险,2016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患者**过1100**次,将患者实际报销的比例在基本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3.16个百分点,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问题。
近年来,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、经营环境的变化、法律管制的放松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,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,保险业正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和创新。从供给层面看,保险业制度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保险经营模式和方式、保险组织形式的互化、保险间行业和跨行业的重组和收购兼并、银行保险融合、保险的金融化等方面。面对国际保险业的新情况与新态势,我国保险业应当在保险体制、保险机制、精算制度、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在保险经营方式上作出思考和改革,以适应WTO后保险业发展的需要。